【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二)】亂簽委託書讓你後悔莫及!
上一篇提到(見本系列《港人內地物業買賣需要律師參與嗎?》),聘請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物業買賣交易及審查全部文件尤為重要。本篇我們跟大家分享一個最近遇到的真實案例,以提醒港人出售內地物業時不能胡亂簽文件!
由於在內地買賣物業是否聘請律師完全取決於自己,且很多港人認為在內地買賣物業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簽簽文件辦辦手續就等收錢,何必花錢請律師?如果你有這個想法,那就應該要好好看看本文中提到的個案了。
我們在國慶長假前一天接到一個老客戶的電話,說是房地產中介主動聯繫他,表示有買家願意以人民幣1000萬購買其位於深圳的物業。老客戶諮詢我們有什麼需要注意,並表示希望委託我們協助審查交易文件。於是,我們在國慶假期當天加班為這位老客戶提供了服務,審查交易文件。
在審查交易文件的過程中,我們向客戶提了如下幾項建議:
若買家需要向銀行貸款的,需要先了解買家的年齡,避免後續貸款審批出現問題;
交易過程中的各個完成期限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而定,不能設定不可能完成的期限;
交易過程的安排需要結合後續的購匯手續去考慮;
定金、首期及尾款的支付安排,以及資金監管手續的具體安排;
賣方(老客戶)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條款要根據實際情況去考慮。
老客戶根據我們的建議,跟買家及中介溝通了各項的安排,並根據溝通的內容對交易文件的內容作相應的調整。結果,由於中介的不專業,六稿下來還是有未符合我們要求的條款內容,若老客戶簽署了任何一稿並非我們所想的交易文件,後果不堪設想!稍一不慎就是老客戶違約了!
最可怕的是,中介一直跟老客戶說,這些都是小問題,不用改了,改來改去多麻煩!這種話可千萬別信,名字簽下去,指模一摁,吃虧的就是老客戶了!
幸好老客戶找到我們,在我們的建議下,最終老客戶最大化地保障了其自身的利益。後來,按照交易文件的約定,老客戶需要在10月10日前配合買家前往公證處簽署有關的文件,於是,老客戶跟買家約定10月8日一同前往公證處辦理手續。
萬萬想不到的是,10月8日當天,買家並沒有到場,到場的是中介,中介拿著買家的公證委託書,表示買家已經委託了他們辦理後續的全部手續,因此建議老客戶也委託他們辦理後續的全部手續,並將準備好的委託書放在老客戶面前,表示如何交易要繼續進行,就先簽署這份委託書!
老客戶在查閱委託書後,覺得這個交易安排非常不合理,在早前簽署交易文件時也並未提及此項要求,於是向我們求助!我們立即明確告知老客戶絕對不能簽署此委託書,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在後來第二次再約定的時間,10月10日當天,中介仍然在試圖說服老客戶簽署委託書,讓他們代為辦理後續的手續,並強調不委託中介的話,買家將會終止本次的交易!
然而,在委託書中,委託內容就是中介全權代表賣方(老客戶)辦理後續的交易手續,並可以代表老客戶簽署全部的文件。這意味著,中介可以不經老客戶的同意,直接跟買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而且是可以在老客戶未收到房款的情況下直接跟買家去辦理過戶手續!
試想這是多可怕的事情,物業過戶到買家名下,但作為賣方的你並沒有收到房款。這個時候,你只能向受託人即中介追討,但是,你了解這個中介嗎?他是真的中介還是跟這個所謂買家一夥的騙子,誰知道?
這個個案中,幸運的是我們介入到個案中,因此老客戶最終並未簽署該份委託書,未至於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且,因為我們早早介入到交易文件的審查中,把各項風險降到最低,致使儘管交易未繼續進行,違約責任也不在老客戶一方!
所以,不要以為內地物業買賣就是簽文件辦手續等收錢,更不要貪圖方便誤信中介的不合理建議。簽署任何交易文件前,都必須清楚明白交易文件中的各項安排,確保無風險或是最低風險的情況才簽署;更不能胡亂簽署委託書,天下間沒有免費的午餐,也沒有那麼多所謂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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